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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公司老板、管理人、中控室值班员都被追究刑事责任,这是怎么回事?
发表日期:2021-03-17

 

物业公司老板、管理人、中控室值班员

都被追究刑事责任,这是怎么回事

 

去年2月,深圳一家临街商铺发生火灾,住在商铺夹层的4人死亡。事后,负责这片区域的雅居顺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兆源,雅居苑小区物业管理处主任(消防安全实际管理人)马林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,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巫小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,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,并被调查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物业管理人和值班员,咋这么大责任呢?

一、火灾基本情况

1)火灾时间:2020年2月23日01时20分许。

2)火灾地点: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雅居苑小区东侧A栋临街首层1009商铺“青藏手工酸奶店”。

3)火灾原因:酸奶店阁楼东北角电气线路短路。

4)火灾伤亡及损失:4人死亡,过火面积40平方米,直接经济损失117.82万元。

二、火灾的时间点

1)23日01时46分许,成华腾达公司的智慧用电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在巡查时,发现酸奶店内安装的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断路离线,但仅显示离线状态,未将离线信息推送给相关人员,且当时该公司监控系统平台无人值班值守;

2)23日01时57分09秒,雅居苑小区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系统主机显示1009号商铺(酸奶店)感烟探测器动作告警,但未发出蜂鸣声预警(蜂鸣器此前已被人为拔掉);

3)23日01时59分40秒,监控显示临街商铺开始飘散白烟;

4)02时13分09秒,酸奶店及其隔壁的“宏源地产”等商铺的广告牌均冒出大量白烟;

5)02时13分24秒,物业保安员纪枝鑫第一个发现店铺冒烟,随即打电话通知“宏源地产”店主;

6)02时20分01秒,物业保安班长邝火秋发现店铺冒烟,于02时25分44秒提着干粉灭火器到场,对“宏源地产”商铺破门查找火点;

7)02时56分,“宏源地产”店主邓某从沙井街道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后,发现不是自己商铺着火,于是拨打119电话进行报警。

8)02时56分许,深圳市119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;

9)02时59分,西乡消防救援站值班室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调度命令,立即出动西乡消防救援站及下属宝安区第八专职消防队共4辆消防车、24名消防指战员赶往现场。

10)03时08分许,宝安区第八专职消防队首先到达现场;

11)03时14分,西乡消防站到场;

12)04时08分,明火被基本扑灭,04时53分残火及阴燃堆垛被清理完毕。

13)随后,消防人员对火场进行排烟降温全面清理,在火场深入清理过程中,先后在酸奶店二层阁楼发现四名遇难者(一名中年男性、两名中年女性、一名女婴)。

三、为啥追责?

1)余兆源、马林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,未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;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、消防安全操作规程;未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、器材,设置消防安全标志,并定期组织检验、维修,确保完好有效;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,确保完好有效;未组织防火检查,及时消除火灾隐患;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;聘请无证人员管理消防控制室,每班未安排不少于2人值班,未对消防控制室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。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: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】,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。

2)巫小朋。长期无证上岗,未对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、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日检查,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,未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处理,发现火灾后未及时报警。违反了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》(GB25201-2010)、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》(GB25201-2010 )。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[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: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],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。

3)总结一下。这起火灾之所以追究物业公司3人的刑事责任,核心在于两点:一是作为管理人员雇用无证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,触犯刑法条款。同时,没对员工进行基本的火灾应急培训;二是作为值班人员,未对火灾报警信号进行处理,未报告火警(现场人员报告火警也非常拖延,从起火到报警长达一个多小时,且报警人非物业人员)。

最后,作为物业公司人员,真的要多关注一下本案:学一点火灾应急的基本知识,就可以救到别人,并避免被刑事追究的风险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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